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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-05-29



       【苏州市政策】


           苏州市政府《关于促进商务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措施》


       一、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带动出口。对企业在境外成立的加工贸易企业带动本地原辅材料、零部件一般贸易出口的,根据其创造的就业岗位数给予一定奖励。


       二、鼓励境外投资。对企业投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、服务业企业(不含无固定资产投资的境外办事处和商品销售公司)、农林养殖企业和境外研发机构,按中方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补贴。其中,投资额在100万以下(含100万)美元的企业,补贴人民币5万元;投资额在100万到500万(含500万)美元的企业,补贴人民币15万元;投资额在500万以上美元的企业,补贴人民币20万元。对采用现有设备、技术许可、商标商号使用权以及其它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的上述企业,按现有设备、技术许可、商标商号使用权以及其它知识产权的实际作价金额,按以上标准给予补贴。


       三、鼓励境外资源开发。对企业投资境外资源开发项目,按照运回资源在海关进口报关时价值的2%予以补贴,但最高补贴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。


       四、鼓励设立境外营销网点。对企业投资设立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海外贸易中心(产业市场)或者营业面积超过26平方米的境外品牌专卖店、柜,按中方实际投资额给予补贴。其中,投资额不足100万美元的企业,一次性补贴人民币10万元;投资额在100-200万(含100万)美元的企业,一次性补贴人民币30万元;投资额在200万(含200万)美元以上的企业,一次性补贴人民币50万元。


       五、鼓励企业“走出去”开展跨国经营。对在境外设立三家及以上子公司或合资公司,且中方投资当年累计总规模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,一次性追加补贴10万元人民币;对在境外设立十家及以上子公司或合资公司,且中方投资当年累计总规模超过3000万美元的企业,一次性再追加补贴20万元人民币。


       六、鼓励开发建设各种类型的境外产业园、经贸合作区。对企业在境外购买0.5平方公里以上土地,用作境外产业园或经营合作区开发建设,并吸引3家及以上入园企业,按实际投资额的10%给予补贴,补贴上限为人民币100万元;对获得国家及省确认的境外产业园、经贸合作区,根据园区基础设施我方投入情况,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我市投资主体10%的资助,但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。


       七、鼓励企业通过对外工程承包开拓国际市场。外经企业承接海外承包工程带动地产建材和机电产品出口,出口外汇(或等值人民币)净收入比上年每增长1美元,补贴人民币0.03元。


       八、鼓励企业开展对外工程承包。对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企业,按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,每美元补助人民币0.03元。如完成的境外承包工程属境外总承包工程,按营业额每美元追加补贴人民币0.01元。单个企业年补贴上限为人民币30万元。


       九、鼓励承接援外项目。对完成援外工程项目的企业,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。对援外物资经营企业完成的援外物资出口,每1美元补助人民币0.005元,出口额按海关报关统计数据核算。


       十、鼓励为苏州本地人提供境外就业和劳务机会。外派劳务企业每外派1名本市户籍劳务人员,一次性补贴人民币1000元。